南京无人机飞行培训学院教育管理 奖励和处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南京无人机培训学院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管理秩序,建立社会主义的文明学校,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根据新形势下学生管理工作的特点,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南京教育培训学院学生教育管理奖励和处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实行奖惩分明,赏罚并举,奖励先进,鞭策后进。大力扶持新风正气,坚决抵制歪风邪气,提升正能量,让好学上进的充满动力,让不思进取的倍感压力,推动学院教学和管理走上健康的运行轨道。 实施奖励,以精神奖励与加分相结合;实施处罚,以处分与扣分相结合。学院管理遵循“三个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管理相结合,学院教育管理与家庭教育帮助相结合,奖励加分与处分扣分相结合,让自觉遵守纪律的得到肯定褒奖,让肆意违规和践踏纪律的受到应有的处罚,努力营造不想违(规)、不去违(规)、不敢违(规)的良好局面。 《实施细则》推行学生表现积分制,以100分为基准分。表现突出,对照奖励条款奖励加分;违反纪律,对照处罚条款处分扣分。对积分高的前八名学生,依照积分由高到低优先安排工作。对积分低于60分的学生学院不承诺安排工作;对积分低于50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理;积分低于40分的勒令退学;积分低于30分的开除学籍;凡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学费一律不退。 第二章 奖励 奖励种类:1.点名表扬;2.个人嘉奖;3.个人标兵(内务、训练、学习、飞行);4.优秀学生;5.个人立功。 加分项目:本着自觉自愿、自行选择的原则,由学生自己选择加分项目。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酌情加分: 连续一周被评为个人训练标兵的加5分; 连续一周被评为个人学习标兵的加5分; 连续一周被评为个人飞行操作标兵加5分; 每周定时、不定时检查内务卫生,对总评最佳寝室的学生每人加2分,对全院最佳学生加3分; 单科结束考试,个人获得满分或前三名的加分5、3、2分。 助人为乐、无私奉献,自觉自愿为困难学生捐款,帮助受困学生完成学业,视情况加1-10分(解释权在院领导)。 关心学院建设,积极献计献策,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建议,每采纳1条视情况加2-5分。 自觉自愿连续1周承担打扫本宿舍卫生(地面、桌面、垃圾桶)并获得内务卫生合格房间,视情况加5分。 自觉自愿连续1周承担洗漱间、洗澡间卫生清扫并随时保持清洁,视情况加5分。 10.自觉自愿加强体能锻炼,连续1周每天完成300个(每组100个)标准俯卧撑(或仰卧起坐、引体向上),视情况加5分。 11.自觉自愿主加强体能锻炼,连续1周每天完成1组5000米长跑,视情况加5分。 12.自觉自愿续1周承担打扫1间指定教室的卫生并随时保清洁,视情况加5分。 13.对照学院纪律规章,主动查找并积极监督,实事求是, 准确举报违纪违规的人和事,事实准确无误(提供当事人姓名、违纪事实经过的照片或文字及证明人),视情况加3-5分。 14.学雷锋做好事,助人为乐有突出表现的,视情况加3-5分。 15.维护正义、见义勇为,有突出贡献的,视情况给予加3-5分。 第三章 处分 第七条 违纪处分分为六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 第八条 有违反政治纪律、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动言论和行为者,以及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 第九条 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 第十条 有违法行为且尚未够法律处罚者,视违法程度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扣10分。 第十一条 对扰乱教学、学习、工作、生活秩序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每周定时不定时检查内务卫生,对全院最差的学生个人扣2分。 2、对扰乱教学秩序影响教学开展的行为扣3分;对正课时间或晚自习时间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扣3分。 3、上课期间进行打牌、下棋等活动者,发现一次扣5分;参与赌博者,每次扣5分,发起组织者,每次扣10分。 4、酗酒滋事者、在宿舍、走廊、教学区吸烟者视情节轻重每次扣5分;在宿舍饮酒、吸烟每次扣5分。 5、损坏教学用具(包括门、窗、桌、椅、视听器材等),往墙上拍球、踏脚印、涂划者,除赔偿、罚款外,每次扣5分。 6、使用禁用电器或私接电源,移动、改变电源线路者。除没收使用电器、赔偿、罚款外,扣5分。 7、在学校场所(包括教室、图书馆、阅览室、实操室、办公室、宿舍等)起哄扣5分、摔瓶子等物品扣5分、砸坏公物按价赔偿并罚款后扣10分。 8、擅自移动或损坏消防器材扣5分,故意损坏学校治安、防盗设施者扣10分。 9、对威胁、辱骂教职工者,给予记过处分扣10分。 10、每晚9点30队长宿舍点名,点名不在的一次扣5分。没有经过学校同意,不住宿舍私自离校者10分。 第十二条 凡参与收看或买卖淫秽书画、音像等刊物品或有其它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扣10分。 第十三条 偷窃、诈骗财物者,视其作案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作案200元以下,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扣5分;作案价值2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者,可给予记过以处分扣10分,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在男女交往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扣10分;留宿异性或发生性关系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五条 动手打人扣10分,造成他人伤害的,除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扣20分;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在一学期以内旷课达12课时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扣10分;达20课时者,取消本学期考试资格扣20分;累计达60课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按时完成规定的作业、实验和实习报告,凡缺少作业三分之一或缺交实验、实习报告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扣10分。学生在考试中凡有作弊行为的,该门课程考试成绩做零分处理,不准参加补考,并通报批评扣10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情节恶劣扣10分。 2、受处分后重犯者扣20分。 3、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扣20分。 4、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者扣20分。 第十九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最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受处分学生临毕业前或受处分一年后,无人机飞行技术部可根据受处分学生的表现,提出评议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撤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留校察看为期一年,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无人机飞行技术部或学院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者经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察看期间无悔改表现,延长查看期或加重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本条例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和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