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下发了《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AC-61-FS-2016-20R1),进一步划分无人机分类,强化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管理。 注 1:实际运行中,Ⅰ、Ⅱ、Ⅲ、Ⅳ、Ⅺ类分类有交叉时,按照较高要求的一类分类。 注 2: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总重量分类。 注 3:地方政府(例如当地公安部门)对于Ⅰ、Ⅱ类无人机重量界限低于本表规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 注 4:分布式操作的无人机系统或者集群,其操作者个人无需取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 注 5:分类等级排列顺序由低到高依次为:Ⅶ、Ⅲ、Ⅳ、Ⅺ、Ⅻ,高分类等级执照可行使低分类等级执照权利(Ⅴ、Ⅵ分类等级不按重量级别划分)。 |